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(guī)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:
“主動交代”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前向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,或者在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。
這種情形是指被審查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、立案審查過程中,如實說明組織已經掌握的本人違紀違法事實。
“同案人”指與被審查人共同參與、實施了違紀行為的人,其中既包括黨員和黨的組織,也包括非黨員和非黨組織。
“其他人”指沒有與被審查人共同參與、實施違紀行為的人,既包括黨員和黨的組織,也包括非黨員和非黨組織。
“有其他立功表現”,是指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,阻止他人違法犯罪活動,協助抓捕其他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、犯罪嫌疑人(包括同案犯),為國家挽回損失等情形。
“主動挽回損失”,是指違紀黨員在其實施的違紀行為已經造成損失的情況下,主動采取有效措施,挽回損失的行為。
“消除不良影響”,是指違紀黨員在其違紀行為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,主動采取彌補措施,消除影響的行為。
“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(fā)生”,是指違紀黨員在已著手實施違紀行為,但尚未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,主動放棄繼續(xù)實施違紀行為,并主動采取積極措施阻止了危害結果的發(fā)生。
這種情形是指主動將違紀所得上交組織。不包括將違紀所得退回送禮人等情形。
來源|南粵清風、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網站